南京市國有創投企業創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時間:2019-06-20 20:02:47
1、試行辦法對國有創投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有何優化?
答:創業企業進行股權融資時對創投企業的要求較高,要求其內部決策快捷、靈活、高效。國有創投企業參與創業企業投資時,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還需要層層履行國有資產管理中投資監管程序,決策鏈條相對較長。為此,試行辦法將國有創投企業參股創業企業和創投企業的投資事項從國資監管機構特別監管類事項清單中剔除,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監管企業及其所屬企業自主決策,通過實施簡政放權,縮短決策鏈條,提高國有創投企業決策效率,適應創投行業對決策效率的要求。
2、試行辦法對國有創投企業在對創業企業估值作價有何突破和創新?
答:創業企業估值具有特殊性,采用市場價值類型和基本評估方法進行資產評估,難以充分發現創業企業基于研發投入、人力資本、商業模式等“軟實力”的潛在價值,易產生資產評估價低于市場化創投機構估值的情況,一方面影響國有創投企業收購行為的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低估創業企業價值的轉讓行為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為此,辦法提出試行國有創投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使用估值報告,即可采用非市場價值類型和基于合理假設條件、靈活選取評估方法出具資產評估報告,使評估價值更符合創投行業實際,提升國有資本參與創投的市場競爭力。此外,對國有參股的創業企業發生非同比例增減資,而國有股東未參與增減資的經濟行為,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創業企業股東會依法決策。
3、試行辦法對創業企業國有股權退出環節有何創新?
答:試行辦法在特定領域拓展退出通道,對投資于本市種子期、初創期需要國有資本進行引導和扶持的創業企業投資項目,國有創投企業事前約定退出事項,由國有創投企業逐級上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監管企業履行決策程序,經批準后,退出時可按事前約定依法實施,以體現國有資本對早期創業企業的引導和扶持作用。
4、試行辦法對國有創投企業建立跟投機制的導向和目的是什么?
答:試行辦法提出,建立國有創投企業投資項目跟投機制,將國有創投企業高管和團隊與投資項目的利益捆綁,收益共享,風險共擔,降低項目投資運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5、國有創投企業跟投方式具體有哪幾種?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試行辦法提出三種跟投方式,一是管理團隊可以通過創業投資管理企業間接持有創業企業股權,這主要是考慮適應目前市場化的主流GP模式,最大化地調動GP的積極性;二是鼓勵核心人員(國有創投企業高管、項目管理團隊)在創業企業項目投資時以自有資金實施跟投,更好地把國有創投企業核心人員與投資項目利益捆綁;三是允許國有創投企業普通員工以自有資金自愿選擇跟投創業企業投資項目,主要是激發國有創投企業全體員工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6、試行辦法對國有創投企業薪酬分配有何制度安排?
答:創投行業是智力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行業,核心團隊等高端人才的薪酬分配制度是其關鍵環節,深創投采用增量收益分享與績效薪酬掛鉤的方法有效地激發了企業活力,市場化的主流GP模式,通過設定門檻收益率,享受20%超額利潤的方式有效激發了管理公司團隊的積極性,為適應市場化的薪酬分配機制,試行辦法提出,對國有創投企業的職業經理人和市場化選聘人員,根據行業特點,按照市場化方式確立考核目標和相關人員薪酬水平。
7、試行辦法對國有創投企業績效考核有何制度安排?
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本任務以及隨之開展的績效考核的制度安排與創業投資的組合投資、中長期投資的現實存在一定的矛盾,創業投資的基本投資邏輯是以組合投資總體收益克服單個項目失利、以流動性強的資本換作流動性和可變現性差的非上市公司股權為基本運作模式,這就決定了創投領域的國有資本績效考核需要從長周期來考慮;此外,除了經濟價值目標,創投領域國有資本還有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流向、推動科技產業發展的職責,為此,試行辦法提出,對投入創投領域的國有資本,設定合理的最低預期回報率,更加強化長周期考核和綜合考核,采用周期性滾動方式,強化任期業績考核,綜合考核評價國有資本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